question-icon 试用期超了还以综合考量不予录用合法吗?

我在一家公司入职,约定的试用期是三个月,现在都四个月了,公司突然说综合考量后决定不予录用我。我想知道公司这种过了试用期还用综合考量不录用我的做法合不合法,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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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用期权益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期间,双方都有一定的权利来决定是否继续维持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并且试用期的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已经超过了约定的试用期,这时候再以综合考量为由不予录用,这种做法是存在问题的。因为一旦试用期结束,除非存在法定的情形,比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超过试用期后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给出合理的解释和处理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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