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的财产公证是否有效?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之前做了财产公证,明确了各自财产归属。但现在对方反悔,不承认这份公证。我想知道离婚前做的财产公证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能不能保障我的财产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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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的财产公证通常是有效的。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离婚财产分割的场景中,财产公证就是对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对各自财产范围、归属等情况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财产公证其实就是一种非常规范的书面约定形式,经过公证后,其证据效力会更强。 从法律角度来说,经过公证的财产协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时,会对协议的内容、双方的意思表示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只要财产公证的程序合法、内容合法,那么它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一方在离婚时反悔,不承认财产公证的效力,通常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因为公证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证明,否则法院一般会认可公证的财产协议内容,并以此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所以,离婚前的财产公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能够为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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