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讼前置程序的约定是否有效?

我和别人有一些纠纷,在相关合同里约定了诉讼前置程序。现在矛盾产生了,我不太确定这个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想了解一下,这种关于诉讼前置程序的约定,在法律上到底认不认呢?要是不按这个约定来直接起诉会怎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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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诉讼前置程序的约定通常是有效的。诉讼前置程序简单来说,就是在进行诉讼之前,需要先经过某些特定的程序。以公司领域为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诉讼前置程序规定,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履行前置程序。 在其他民事合同领域,如果双方自愿约定了诉讼前置程序,比如约定发生纠纷先自行协商或者通过特定的调解机构调解一定期限,再进行诉讼,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有效的。这是因为民事活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自主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和程序。 然而,如果约定的诉讼前置程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法律明确规定某些纠纷必须直接诉讼,或者约定的程序导致当事人的诉权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剥夺,那么这样的约定可能会被认定无效。例如,不能通过约定完全排除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因为诉权是法定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 当约定了诉讼前置程序而一方未履行该程序直接起诉时,另一方可能会以此进行抗辩。法院在审理时,会审查该约定的效力以及是否存在合理的不履行前置程序的理由。如果约定有效且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先完成前置程序再进行诉讼,或者直接驳回起诉。但如果存在紧急情况,不立即诉讼将导致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合理理由,法院也可能会受理案件。 相关概念: 诉讼前置程序:在进行诉讼之前需要先经过的特定程序,常见于公司纠纷等领域,目的是通过内部救济或特定途径先尝试解决纠纷,再进入诉讼程序。 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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