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在冷静期内是否有效?
我和老公签了离婚协议书,里面对财产分割做了详细约定。现在处于离婚冷静期,我有点担心这个财产分割约定在冷静期内有没有效。要是无效,那我们之前的约定不就白写了吗?我就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这种情况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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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在冷静期内是否有效,需要先理解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概念。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协议,所附条件就是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冷静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但同时,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也就是说,在冷静期内,由于离婚的结果尚未确定,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因为离婚协议书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只有在双方完成离婚登记,拿到离婚证后,离婚协议书才会生效,其中的财产分 割条款才会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在离婚冷静期内,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一般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不能依据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要求对方履行。但是,如果双方在冷静期内没有撤回离婚申请,并且在冷静期届满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离婚协议书生效,财产分割条款也就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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