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暂估成本是否属于偷税漏税?

我在企业做财务,在处理账务时会有暂估成本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种暂估成本的行为,到底算不算偷税漏税呢?要是不小心被认定成偷税漏税,那麻烦可就大了,所以想了解下暂估成本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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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暂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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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成本本身并不一定属于偷税漏税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暂估成本是指企业在采购货物等交易中,由于发票等凭证未及时取得,但货物已经入库或服务已经接受,为了符合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对相关成本进行暂时估计入账的操作。这是企业正常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合理且允许的。 然而,如果企业故意利用暂估成本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那可能就构成偷税漏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企业为了降低当期利润从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虚增暂估成本,并且在后续不进行合理调整,一直按照虚增后的成本进行纳税申报,这种就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情况,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偷税行为。相反,如果企业是按照正常的业务流程进行暂估成本,并且在取得发票等凭证后及时进行调整,如实申报纳税,那就不属于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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