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缓刑五年以内再次判处有期徒刑是否属于累犯?
我之前被判了缓刑,现在在缓刑结束后的五年内又因为一些事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我很担心这种情况会不会构成累犯,因为听说累犯处罚会更重。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累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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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累犯的概念。累犯,简单来说就是因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这是关于一般累犯的规定。 而对于判处缓刑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也就是说,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 由于缓刑并没有实际执行刑罚,不符合“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这一累犯构成的条件。所以,即使是在判处缓刑后的五年以内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也不构成一般累犯。 至于特别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如果再次犯罪不属于这几类犯罪,也不构成特别累犯。 综上所述,判处缓刑五年以内再次判处有期徒刑,通常情况下不属于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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