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指定管辖是否被禁止?
我遇到个案子,最初法院指定了一个管辖法院,但后来又出现了一些情况,好像要再次指定管辖。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允不允许这么操作,想知道再次指定管辖是不是被禁止的,这样做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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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体系中,指定管辖是一个重要的程序概念。指定管辖,通俗来讲,就是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当出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情况时,上级法院就会进行指定管辖。 从法律规定和实际的司法实践来看,再次指定管辖通常是被禁止的。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司法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如果允许随意进行再次指定管辖,会使得案件的管辖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事人可能会陷入不断变更管辖法院的困境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负担,也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再次指定管辖禁止”,但通过一系列条文和原则体现了这一精神。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管辖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强调管辖的明确性和稳定性。一旦上级法院已经指定了管辖法院,该指定管辖的决定就具有权威性和确定性,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更改。如果确实出现了极其特殊的情况,需要对管辖进行调整,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比如,发现最初指定管辖的法院存在无法公正审理案件的重大情形等,但这种情况是非常罕见的。 总之,在通常情况下,再次指定管辖是被禁止的,这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如果遇到管辖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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