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回流资金是否属于犯罪所得?
我公司之前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在操作过程中有回流资金。我不太清楚这笔回流资金在法律上的性质,想知道它是不是算犯罪所得。如果是犯罪所得,后续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所以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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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理解什么是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及犯罪所得的概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的是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情况。而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行为直接获得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 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回流资金通常是为了制造交易的假象。比如,开票方先把钱打到受票方,受票方再以各种名义把钱转回到开票方,这部分转回去的钱就是回流资金。从本质上来说,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一种犯罪行为,目的是骗取国家税款等非法利益。而回流资金是这种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的一部分,它往往和骗取税款等非法目的紧密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到回流资金是否属于犯罪所得,但从整体法律精神来看,回流资金是为了配合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行为达成非法目的的资金流转,所以一般会被认定为犯罪所得的一部分。 一旦回流资金被认定为犯罪所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追缴。同时,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行为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还需要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等。所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回流资金通常会被认定为犯罪所得,并且行为人会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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