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安置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我遇到了安置费一直没给的情况。当时和政府相关部门有安置协议,约定了会给我安置费,可到时间了却没给。我就想知道,这种不给安置费的情况,能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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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咱们来明确一下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也就是说,当老百姓觉得政府部门的某个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让法院来评评理。 在不给安置费这个问题上,就要看安置费的发放主体和性质。通常安置费的发放是基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比如在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过程中,政府部门会按照相关规定给被安置人发放安置费。如果行政机关不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给被安置人发放安置费,这就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其中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所以,如果安置费的发放是基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不给安置费,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的。 不过,要提起行政诉讼,还得有充分的证据。比如安置协议、行政机关承诺发放安置费的文件等,以此来证明行政机关有发放安置费的义务以及自己符合领取安置费的条件。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来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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