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才能采取的审查调查措施有哪些?


在法律程序里,立案是一个重要的节点,只有立案之后,相关部门才可以采取特定的审查调查措施。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首先是讯问。讯问是指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一措施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面对面的交流,获取他们关于案件的陈述和辩解。 其次是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通过询问证人,可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线索和证据。 再者是查询、冻结。查询、冻结是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一种侦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保障后续的司法执行。 另外还有搜查。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通过搜查,可以发现和获取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等证据。 最后是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收取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这一措施能够固定和保全证据,防止证据被损毁或丢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