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立案让异地立案是否合法?
我去本地法院立案,结果法院的工作人员说不能立案,让我去异地立案。我不太理解这种操作,不知道法院这么做合不合法,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对于立案管辖是怎么规定的,法院这种让异地立案的做法有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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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法院不立案让异地立案是否合法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立案管辖的概念。立案管辖,简单来说,就是不同级别的法院以及不同地区的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案件上的分工。它规定了哪些案件该由哪个法院来管。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管辖规则。其中,地域管辖是很重要的一项,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比如,甲要起诉乙还钱,通常甲要到乙居住的地方的法院去立案。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也有特别的管辖规定。像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回到法院不立案让异地立案的情况,如果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认为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而告知当事人去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立案,那么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因为法院有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来受理案件。但如果法院没有合理依据,随意拒绝立案并要求当事人去异地立案,这就是不合法的。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法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出具书面的裁定。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所以,判断法院让异地立案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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