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必须要在户籍地吗?
我遇到点纠纷想向法院起诉立案,但是我现在不在户籍地,在外地工作生活很久了。我想知道立案是不是一定得回户籍地的法院,还是在我现在生活的地方的法院也能立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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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院立案并不一定必须在户籍地。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管辖。管辖就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有规定。它的意思是,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立案。被告住所地通常就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但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要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不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几种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像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另外,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法律也有专门的管辖规定。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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