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规被取保人重复适用保证金担保是否妥当?


在司法实践中,对违规被取保人重复适用保证金担保这种做法确实存在不妥之处。下面从多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取保候审和保证金担保的基本概念。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保证金担保就是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执行机关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以保证其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当被取保候审人违反相关规定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然而,对违规被取保人重复适用保证金担保,从法律目的和公平原则来看是有问题的。从法律目的角度,保证金担保的目的主要是保证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当被取保候审人第一次违反规定时,已经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惩戒,如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如果再次要求其重复适用保证金担保,可能会让被取保候审人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其积极配合后续的诉讼活动。而且,这种做法也可能会使保证金担保的惩戒功能被过度放大,违背了设立保证金担保制度的初衷。从公平原则角度,对于被取保候审人来说,重复适用保证金担保可能会给其带来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尤其是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被取保候审人来说,可能会因为无力再次交纳保证金而陷入困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这种做法也可能会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综上所述,对违规被取保人重复适用保证金担保是不妥当的。在处理被取保候审人违规问题时,司法机关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更为合适的处理方式,如责令具结悔过、提出保证人、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等,以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