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故意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是否合法?
我有个官司进入再审程序了,我发现法院在再审的时候好像故意没把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加进来。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就想问问,法院这么做合不合法啊?会不会影响案件的结果呢?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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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目的是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准确。而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是指那些与案件有紧密关联,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一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这意味着,法院有责任确保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参与到诉讼中来。如果在再审过程中故意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关联的,他们的参与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及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可能会导致案件事实无法全面查清,判决结果可能无法公正地反映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再审中出现故意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申请。如果法院不予追加,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监督,以维护自己和其他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每一个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在诉讼中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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