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名和营业执照一样是否构成侵权?


在判断商标名和营业执照一样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从多个方面来综合考量。 首先,我们要理解商标和营业执照的概念。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经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而营业执照是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准许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凭证,上面的名称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六)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如果商标名和营业执照名称相同,并且在实际经营中,该市场主体在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范围内使用该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该市场主体与商标注册人存在特定联系,那么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例如,甲公司拥有“美好”商标,核定使用在食品类别上,乙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名称是“美好食品店”,且也在销售食品,这就很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构成侵权。 然而,如果市场主体使用该名称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也不类似,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通常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比如,甲公司的“阳光”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上,乙企业的营业执照名称是“阳光建材有限公司”,从事建材销售,由于服装和建材属于不同的商品类别,消费者一般不会将两者混淆,所以这种情况下通常不构成侵权。 此外,即使不构成商标侵权,还可能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等其他法律问题。如果市场主体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的名称,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可能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