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套安置房再买房算首套吗?
我名下有一套安置房,现在打算再买套商品房。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新买的房子还算不算首套房呢?我比较关心这个首套认定,因为这关系到贷款政策和税费这些问题,所以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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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有一套安置房再买房是否算首套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法律概念。首套房指的是一个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没有任何住房,购买的第一套住房。而安置房是政府因城市建设、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安置给被拆迁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认定首套房时,主要依据的是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的住房登记信息以及住房贷款记录。 从不动产登记角度来看,如果安置房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有了记录,那么再买房时通常不算首套房。不过,有些地区对于安置房的认定可能有特殊政策。比如部分城市规定,因拆迁安置取得的房屋,若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者虽已登记但明确标注为拆迁安置房的,在购房资格审核和贷款认定时,可能不将其计入住房套数。 从住房贷款记录角度来说,如果之前购买安置房时没有使用过住房贷款,在申请新的住房贷款时,银行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和自身规定,将此次购房认定为首套房贷款。《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同时,有住房贷款记录但无实际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住房时,也可参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所以,有一套安置房再买房是否算首套,需要综合考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政策、住房贷款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建议你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和贷款银行咨询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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