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允许职工存在第二劳动关系?


在我国,法律并没有完全禁止职工存在第二劳动关系,但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来看,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这就说明,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这种形式,法律是明确允许劳动者存在第二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比如一些小时工,他们可以同时在多家单位兼职工作。 然而,如果是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要建立第二劳动关系就会受到一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全日制劳动者建立第二劳动关系,如果影响了本职工作,或者用人单位不允许,就可能面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比如,小李是一家公司的全日制员工,他又偷偷去另一家公司兼职,因为精力有限,导致本职工作频繁出错,原公司发现后要求他停止兼职,他却不改正,那么原公司就有权利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此外,在实际情况中,社会保险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在一个时期内通常只能由一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第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可能无法为劳动者重复缴纳社保。这也需要劳动者在建立第二劳动关系时充分考虑。 总之,职工可以存在第二劳动关系,但要根据自身的用工形式,在不影响本职工作且遵守法律规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