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罪成立条件之一是否必须是为谋取利益?
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认定贿赂罪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有‘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门道,想知道这个条件在贿赂罪的认定中重要不,它是必要条件吗?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帮我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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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贿赂罪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罪名,它主要涉及行贿罪和受贿罪。下面我们分别来看‘为谋取利益’在这两个罪名成立条件中的情况。 对于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里明确指出,行贿罪的成立需要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主观目的。通俗来讲,就是行贿人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不应该得到的好处,比如非法的商业机会、违规的审批等。如果只是单纯的赠送财物,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通常是不构成行贿罪的。 再看受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动索取财物,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就能构成犯罪;另一种是被动收受财物,此时就需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正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已经为他人谋取到利益等多种情况。也就是说,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有答应帮忙办事、正在着手办事或者已经把事情办成等情形,就可能符合受贿罪的构成条件。 综上所述,‘为谋取利益’在贿赂罪的认定中是一个关键要素,但具体情况要根据行贿罪和受贿罪的不同特点来判断。在行贿罪中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受贿罪中,索取财物时不需要此条件,收受财物时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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