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受贿罪谋取利益该如何认定?

我最近听说受贿罪里谋取利益的认定挺复杂的。我有个亲戚涉及相关案件,他给别人办事,但不确定这算不算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我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受贿罪谋取利益是怎么认定的,有哪些具体标准和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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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是判断受贿罪是否成立的一个关键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这一规定是判断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重要依据。 具体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首先,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这里的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很好理解,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确实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办成了事。而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虽然还没实际去做,但已经明确答应请托人会利用职务便利帮其办事。比如,企业主找到某官员希望能拿到一个项目,官员口头答应帮忙,这就属于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次,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即使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明确表示会帮忙,但只要他知道请托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并且收受了财物,也会被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例如,有人给官员送钱,同时提到希望孩子能进入某公立学校上学,官员收下钱,这就属于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 最后,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当时并没有人请托,但事情办完后,因为这个履职行为收受了他人财物,同样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比如,某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正常为企业办理了审批手续,企业事后为表感谢送了一笔钱,该工作人员收下,这种情况也符合规定。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一种特殊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上下级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中,财物的收受可能会对职权行使产生影响。比如,上级领导收受下级的财物达到一定数额,即使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和承诺,也可能被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之,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有多种情形,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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