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不备’夺取财物是抢夺罪的唯一表现形式吗?
我遇到一个事儿,有人在别人没防备的时候抢走了财物,大家都说这是抢夺罪。但我想知道,抢夺罪是不是只有‘乘人不备’这一种情况呢?会不会还有其他情形也能构成抢夺罪呀?我不太懂法律,就想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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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乘人不备”夺取财物是否为抢夺罪的唯一表现形式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抢夺罪。简单来说,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不过,“乘人不备”并非是抢夺罪的唯一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条文并没有将抢夺罪的行为方式限定为“乘人不备”。 在司法实践中,抢夺行为还可能表现为趁人有一定防备,但行为人凭借自身的速度、力量等优势,强行夺取财物。比如,被害人虽然意识到有人可能会抢夺自己的财物,但在抢夺行为发生时,由于行为人动作迅速、力量较大,被害人来不及反抗,财物还是被夺走了,这种情况同样可以认定为抢夺罪。 此外,多次抢夺也构成抢夺罪,这里的多次抢夺并不强调每次抢夺都必须是“乘人不备”。即使被害人有所防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多次抢夺财物的行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也会以抢夺罪论处。 综上所述,“乘人不备”夺取财物不是抢夺罪的唯一表现形式。抢夺罪的构成更多地是关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财物的行为本质,以及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等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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