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买卖双方约定低价食品变质卖方不负责是否有效?

我前段时间买了一批低价食品,和卖家约定好了如果食品变质他不负责。可现在食品真变质了,我有点担心这个约定有没有效,不知道能不能找卖家赔偿,所以想了解下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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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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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买卖双方约定低价食品变质卖方不负责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多方面的分析。首先,这种约定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合同效力问题。根据该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食品买卖中,食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利益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也就是说,确保食品符合安全标准是卖方的法定义务。即使买卖双方有约定低价食品变质卖方不负责,这种约定也可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为法律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是强制性的,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排除适用。从公平原则来看,食品变质会给消费者带来身体和经济上的损失,如果允许卖方通过这种约定免除责任,对消费者是极不公平的。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就有权获得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例如,消费者购买到变质食品后,可能会出现身体不适,需要就医治疗,产生医疗费用等损失。如果约定有效,消费者的这些损失将无法得到赔偿,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如果这种约定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存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是卖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卖方没有尽到这些义务,该条款可能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使成为合同内容,如果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综上所述,买卖双方约定低价食品变质卖方不负责通常是无效的。消费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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