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公平和显失公平一样吗?
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时,看到有‘显示公平’和‘显失公平’的说法,不太确定这两者是不是一回事。我想知道它们在法律意义上有没有区别,对我的合同权益会有怎样不同的影响,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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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语境中,并没有“显示公平”这种准确的法律术语表述,与之相近且规范的概念是“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一项交易或者协议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一方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而另一方遭受了重大的损失,并且这种不对等是因为一方利用了另一方的不利处境造成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合同被认定为显失公平,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来撤销这个合同。 比如,张三在急需用钱治病的情况下,李四以极低的价格收购了张三价值很高的房产,张三因为处于危困状态只能接受,这种交易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张三事后发现这种情况不合理,就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这个房产买卖合同。所以,“显示公平”并非法律上的准确表达,而“显失公平”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相应法律后果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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