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在签合同的时候,感觉条款对我特别不利,好像有失公平。我想知道最高院对于显失公平有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呢?这样我就能判断这份合同是不是显失公平,能不能去主张撤销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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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法律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显失公平有着明确的认定考量。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来看,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里包含了两个关键要素。一方面是客观要件,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存在明显失衡。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一方以极低的价格出售了价值很高的物品,且这种价格差距远远超出了正常的市场波动范围。 另一方面是主观要件,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具有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的故意。比如一方明知对方因突发情况急需资金,而故意压低价格购买对方的重要资产,对方由于处于困境而无奈接受。最高院在认定显失公平时,会综合考量这两个方面,既看客观上是否存在利益的显著失衡,也分析主观上是否存在一方利用对方不利状况的故意。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要件,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受损害方也才能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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