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时,总是搞不清合同成立和生效到底有啥不一样。有时候签了合同,我觉得应该就有效了,但又听说可能没生效。我想知道成立和生效具体在法律上有哪些区别,这对我处理后续事务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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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律行为的成立,指的是某一法律行为已经客观存在。简单来说,就是相关当事人就某个事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完成了法律行为所需要的基本要素。以合同为例,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签订了合同文本,这个合同就成立了。它主要关注的是当事人是否完成了行为的基本过程。 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法律行为不仅要成立,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真正生效。生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例如,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了一份超出其认知和能力范围的大额合同,虽然合同成立了,但由于该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个合同可能就不会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这表明,一般情况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但存在特殊情况。同时,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效的条件。 总的来说,成立是生效的前提,但成立并不必然导致生效。区分二者对于准确判断法律行为的效力、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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