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失效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事务时,遇到了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况。不太清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失效到底有啥不同,比如一个合同签了是不是就成立了,那什么时候算失效呢?想了解这两者之间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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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失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含义、判断标准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含义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通俗来讲,就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已经诞生了。它意味着当事人就某件事情达成了一定的意思表示,并且完成了必要的行为步骤。比如在签订合同的场景中,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这个合同在法律上就成立了。而民事法律行为的失效,则是指这个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失去了法律效力,不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作用。 其次,判断标准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主要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以及是否完成了必要的形式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比如遗嘱就是基于立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而民事法律行为的失效判断标准较为复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也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失效。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只是表明这个行为在形式上已经存在,但并不一定就具有法律效力。而民事法律行为失效后,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个合同被认定为失效,那么双方当事人不需要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返还或者赔偿损失等处理。总之,准确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失效,对于我们在民事活动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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