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叫签认罪认罚书是意味着起诉吗?
检察院通知我去签认罪认罚书,我心里特别忐忑,不太清楚这是不是就代表着一定会被起诉了。我也不知道签了这个认罪认罚书之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想了解下签认罪认罚书和起诉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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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认罪认罚书”和“起诉”这两个概念。认罪认罚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的法律文书。而起诉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签认罪认罚书并不直接等同于一定会被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也就是说,检察院让犯罪嫌疑人签认罪认罚书,主要是为了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以便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包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 所以,签了认罪认罚书后,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但这要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符合法定不起诉情形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便起诉,犯罪嫌疑人签了认罪认罚书,在量刑时也会获得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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