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有精神疾病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我和配偶结婚后,发现对方有精神疾病。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是否会导致我们的婚姻无效呢?我不太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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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配偶有精神疾病是否属于无效婚姻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简单来说,就是从一开始这段婚姻就不被法律所承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配偶有精神疾病并不在这三种法定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之内。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所指的重大疾病,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列举精神疾病,但通常情况下,如果该精神疾病严重到足以影响婚姻生活、影响当事人对婚姻的判断和选择,是可能被认定为重大疾病的。 也就是说,如果配偶在婚前隐瞒了有精神疾病这一情况,另一方在知道后,可以在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婚姻。一旦婚姻被撤销,其法律后果和无效婚姻有相似之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单纯配偶有精神疾病并不属于无效婚姻,但如果存在婚前隐瞒精神疾病的情况,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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