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组织征地拆迁并签补偿协议,是否为合法主体?
我家这边街道办组织征地拆迁,还让我们签补偿协议。我不太清楚街道办有没有这个权力,他们这样做是不是合法的主体呢?我担心签了协议后续会有问题,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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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大家常常会对街道办是否有资格组织拆迁并签订补偿协议存在疑问。下面我们从法律角度来详细分析街道办是否为合法主体。 首先,我们要了解街道办的性质。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通俗来讲,它代表上级政府在街道区域内履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但它本身并不是一级政府。 对于征地拆迁行为,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征地拆迁的主体和程序有严格要求。一般来说,征收土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制定补偿方案等。 那么街道办在征地拆迁中处于什么地位呢?在实际操作中,街道办可能会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委托,参与征地拆迁的相关工作。比如协助宣传征地政策、开展调查登记等。但是,街道办本身并没有独立的征地拆迁权力。如果街道办要签订补偿协议,必须要有合法的授权。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街道办签订补偿协议,并且要明确委托的范围、权限等内容。 如果街道办没有得到合法授权就组织征地拆迁并签订补偿协议,那么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被拆迁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要求街道办出示相关的授权文件。如果街道办无法提供,被拆迁人有权拒绝签订协议,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上级政府反映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 总之,街道办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不是征地拆迁及签订补偿协议的合法主体。被拆迁人在面对征地拆迁时,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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