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证据是否属于原始证据?


在探讨补充证据是否为原始证据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原始证据和补充证据的概念。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资料。例如,合同的原件、现场拍摄的照片、证人亲身经历案件所做的证言等,这些证据没有经过中间环节的转述或复制,能够直接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而补充证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进一步证明案件事实、支持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的观点,当事人在原有证据的基础上所提供的额外证据。补充证据的目的在于完善证据链条,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它既可以是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而在法院指定的补充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也可以是在二审程序中,为了进一步说明案件情况而新发现或提供的证据。补充证据可能是原始证据,也可能不是。如果补充的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材料,那它就是原始证据。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开始只提交了合同的复印件作为证据,后来找到了合同的原件进行补充提交,这个合同原件就是原始证据,同时也是补充证据。然而,如果补充的证据是经过转述、复制等中间环节的第二手资料,那就不属于原始证据,而是传来证据。例如,证人甲在庭审后想起还有另一个证人乙曾听当事人说过相关情况,于是甲提供了乙关于此事的证言,乙的证言就属于传来证据,是补充证据但不是原始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并且,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这意味着在诉讼中,原始证据往往更能得到法院的采信。因此,当事人在补充证据时,应尽量提供原始证据,以增强自己主张的证明力。总之,补充证据不一定是原始证据,关键在于其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时,要准确区分不同类型的证据,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