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吗?
我在处理税务问题时,对计税依据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不太清楚。想知道计税依据是不是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在实际纳税过程中该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概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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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并不一定就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依据通俗来讲,就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是征税对象在数量上的具体化。而应纳税所得额通常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减去各项扣除之后的余额。 在所得税领域,计税依据往往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里应纳税所得额就是计税依据。 然而,在其他税种中,计税依据并非应纳税所得额。比如增值税,其计税依据通常是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就是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来计算应纳税额的。所以,计税依据和应纳税所得额不能简单地划等号,要根据不同的税种来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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