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税务代开发票用于机关报销并付款给个人是否可行?

我是一个个体从业者,有个机关单位找我提供服务,让我去税务代开发票,之后他们用这发票报销然后把钱付给我。我不太清楚这样操作在法律上合不合理,会不会有什么风险,想了解下这种情况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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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代开
  • #机关报销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税务代开发票用于机关报销并付款给个人,一般情况下是可行的,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遵循一定的流程。 首先,从发票代开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如果个人确实为机关单位提供了真实的服务或销售了货物等经营活动,是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 其次,对于机关单位报销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所以机关单位在报销时,需要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发票是基于真实业务开具的。 最后,付款给个人环节,只要业务真实、发票合规,机关单位按照财务制度进行付款给个人是合理合法的。但如果存在虚开发票、虚构业务等违法行为,那么无论是代开发票的个人还是报销付款的机关单位,都将面临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虚开发票也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只有在真实业务基础上,按照规定代开发票、合规报销付款才是被法律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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