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招标人是否为要约人?

我最近参与了一个招标项目,对于招标人在法律上的身份不太清楚。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之后又有投标人投标等一系列流程。我想知道在这个过程中,招标人到底是不是要约人呢?想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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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要约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招标人是否为要约人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两个条件。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从招标的流程来看,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其目的是吸引众多潜在的投标人来参与投标,这个招标公告并不具备要约所要求的具体确定的合同内容,它只是一种邀请,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来提交自己的投标方案。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讲,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此时招标人的角色更像是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而不是要约人。 当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编制并提交了投标文件时,投标文件的内容通常包含了明确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合同主要条款,并且表明了一旦中标愿意受该投标文件的约束,这就符合了要约的构成要件,此时投标人成为了要约人。 招标人在收到众多投标文件后,会进行评标等工作,最终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则相当于承诺,意味着招标人同意按照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综上所述,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时不是要约人,而是发出要约邀请的人;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成为要约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作出了承诺。这样的流程安排有助于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也符合法律对于合同订立过程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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