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偷窃遗忘物按盗窃认定是否合理?

我之前在商场看到有人拿走了别人遗忘在长椅上的包,之后警察说是按盗窃来认定处理的。我有点疑惑,遗忘物又不是别人故意保管的财物,把这种拿走遗忘物的行为按盗窃认定真的合理吗?我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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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忘物认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偷窃遗忘物按盗窃认定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遗忘物和盗窃罪的相关概念。遗忘物,通俗来讲,是指财物的主人由于疏忽而暂时遗忘在某个地方的物品。比如在餐厅吃完饭,忘记拿走放在桌上的手机,这个手机就属于遗忘物。而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秘密窃取”和对“公私财物”的侵犯。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拿走遗忘物的行为,通常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盗窃罪。因为遗忘物脱离了财物主人的实际控制,拿走遗忘物的人并没有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去获取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里的遗失物和遗忘物在本质上有相似之处,都强调财物脱离了原主人的控制。所以,拿走遗忘物更符合拾得遗失物的情形,应承担返还的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拿走遗忘物的人在得知失主身份或者失主前来索要时,仍然拒不归还,且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标准,可能会构成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将偷窃遗忘物按盗窃认定是不合理的。对于拿走遗忘物的行为,首先应按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定处理,承担返还义务。只有在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时,才会以侵占罪论处。这样的法律规定既能保护财物主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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