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事后故意的共同犯罪?
我在处理一个案子时,发现有几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后才达成了某种故意的意思联络。我不太确定这种事后产生的故意是否能构成共同犯罪,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事后故意的共同犯罪是如何认定的,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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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是否存在事后故意的共同犯罪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强调了两个要素,一是‘二人以上’,二是‘共同故意’。共同故意意味着各行为人不仅在主观上都有犯罪的故意,而且他们之间存在意思联络,相互配合实施犯罪行为。 而‘事后故意’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定概念,它通常是在学理讨论中被提及。一般来说,事后故意指的是在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之后,行为人才产生犯罪故意的情况。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通常不承认事后故意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具有共同的故意和相互的协作。如果是在犯罪行为完成之后才产生故意,那么行为人并没有参与到犯罪的实行行为中,不符合共同犯罪对于行为共同性的要求。 举个例子,甲盗窃了一批财物,之后找到乙,告知乙财物是盗窃所得,并让乙帮忙销赃。在这个案例中,甲的盗窃行为已经完成,乙虽然在事后产生了帮助甲处理赃物的故意,但乙并没有参与到甲的盗窃行为中,乙的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是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事后的行为与之前的犯罪行为存在紧密的关联性,并且行为人事先有通谋,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例如,甲和乙事先约定,甲实施盗窃,乙在甲盗窃后负责转移赃物。这种情况下,虽然乙没有直接参与盗窃行为,但由于他们事先有通谋,乙的事后行为与甲的盗窃行为是一个整体,乙和甲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综上所述,单纯的事后故意一般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存在事先通谋等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则另当别论。在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依据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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