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产证担保和抵押有区别吗?

我想用房产证来处理一些财务上的事情,但是不太清楚用房产证担保和抵押是不是一回事。我想了解下它们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区别,区别又在哪里,因为这关系到我后续该怎么去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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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担保和抵押是有区别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担保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它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担保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而抵押是担保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抵押是为了实现担保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手段。 从涉及的主体来看,担保可能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在保证这种担保方式中,就会有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提供保证的第三方保证人。而抵押通常只涉及两方核心当事人,即债权人和抵押人(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第三人)。 从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对抵押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对于担保,民法典合同编中对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进行了规范。比如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在实现方式上,担保中不同的方式实现途径不同。比如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定金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抵押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总的来说,房产证担保涵盖了多种保障债权的方式,而房产证抵押是其中一种以房产作为担保物的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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