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大保小是否有法律规定?
我老婆怀孕了,最近去产检时医生说情况不太乐观,生产时可能会有危险,要提前考虑保大还是保小。我和家人都很纠结,也不知道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下保大保小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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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决策中“保大保小”这个说法,实际上涉及到医疗紧急情况下对产妇和胎儿生命权益的权衡。从法律层面来讲,是有明确规定保障产妇的生命健康权的。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虽然这里说的是捐献,但体现了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的自主决定权。在医疗过程中,产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医疗方案,包括是否继续妊娠、采取何种生产方式等,有自主的决定权。 其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这就意味着,如果产妇意识清醒,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那么她的意见是决定性的,医院要按照产妇的意愿来进行医疗决策,而不是所谓“保大保小”的说法。 如果产妇失去意识无法表达意愿,那么此时家属的意见会起到重要作用,但家属也应该从产妇的利益出发来做决定。而且医院在整个过程中,有义务保障产妇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优先遵循医学伦理和法律规定,尽最大努力保障产妇和胎儿的生命安全。所以,“保大保小”并不是一个单纯的选择问题,而是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医学伦理来进行医疗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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