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否只有一次投诉机会?
我参与了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对结果不太满意,想提出投诉,但又担心只能投诉一次。如果第一次投诉没处理好,后面就没办法再争取权益了。我想知道政府采购是不是真的只有一次投诉机会?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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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中,关于投诉次数的规定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政府采购投诉的相关概念。政府采购投诉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提出质疑后,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而向财政部门提起的申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供应商投诉实行一次投诉制度。这意味着供应商就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事项向财政部门投诉后,就不能再以相同的理由和事项重复投诉了。也就是说,对于一个具体的采购程序环节中的问题,供应商只有一次向财政部门投诉的机会。 但是,这里的“一次投诉”是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同一质疑事项。如果供应商发现了新的采购程序环节的问题,或者对不同采购程序环节的事项存在质疑,那么是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新的质疑和投诉的。例如,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投诉后,之后又发现了采购过程中的其他问题,是可以就采购过程中的这个新问题再次进行质疑和投诉的。 所以,不能简单地说政府采购只有一次投诉机会,而是在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针对同一质疑事项只有一次投诉机会。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有途径对政府采购中的问题进行反映,同时也避免了供应商滥用投诉权利,维护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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