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失业金后原单位还有工资吗?
我办理了失业金申领,但是原单位这个月还给我发了工资。我有点疑惑,不知道办理失业金后原单位应不应该再给我发工资,这样会不会有什么问题呀?我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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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办理失业金通常意味着你和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失业金是国家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里强调的是失业状态,也就是和原单位结束了雇佣关系。 如果办理失业金后原单位还给你发工资,这可能存在多种情况。一种可能是原单位工作交接未完成,还有一些之前的劳动报酬未结清,这种情况下发放的工资其实是对之前劳动的补偿,是合理合法的。另一种情况,如果原单位误发工资,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你属于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所以,原单位有权要求你返还误发的工资。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办理失业金后你实际上还在为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发工资也是合理的,但这就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了。因为你并没有处于真正的失业状态,此时你可能需要停止领取失业金,否则可能涉嫌骗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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