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鉴定是否为国家法律规定?
我最近涉及一个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对方提出要做三期鉴定。我不太明白这个三期鉴定到底是不是国家规定的。要是没有相关法律规定,那做这个鉴定还有没有效力呢?我就想搞清楚它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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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鉴定是指对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它是有国家法律规定作为依据的。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在2014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正式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这个规范对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三期鉴定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方法。也就是说,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需要确定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时,可以依据该规范进行鉴定。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讲,三期鉴定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应用广泛。在这类案件里,赔偿项目通常会涉及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等。而三期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这些赔偿数额的确定。比如,误工费是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的,误工时间就可以通过三期鉴定中的误工期来确定;护理费和营养费也同理。所以,三期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它对于公正、合理地解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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