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期间能否申请三期鉴定?


在仲裁期间,是可以申请三期鉴定的。以下为你详细解答: 首先,从申请的条件和主体来看。在仲裁程序中,如果有证据表明需要对涉及专业领域的特定问题进行验证和认定,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针对特定专业领域的问题进行鉴定时,可向仲裁庭提交相关申请。例如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涉及工伤赔偿等需要确定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情况,就可能需要进行三期鉴定。同时,仲裁庭在审查相关事宜时,如存在必要进行鉴定以获取确切证据,也可视情况启动鉴定程序。 其次,关于申请的途径。一是当事人主动向仲裁庭提出鉴定要求;二是仲裁庭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当事人进行三期鉴定。选择何种方式应基于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意愿,以确保鉴定结果有利于公正处理争议。 再者,鉴定机构的确定方面。若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进行鉴定,可将此项任务委托给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进行;若当事人未能达成共识或未曾约定鉴定机构,仲裁庭有权自行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 最后,关于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若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鉴定费用应由申请鉴定方预先支付,待案件处理完毕之后,再根据鉴定结果对其产生的影响来确定最终的负担者。若鉴定结果对其中某一方不利,那么该方需承担鉴定费用;若鉴定结果未能清晰揭示事实真相,鉴定费用应由最初提出鉴定请求的一方承担。 法律依据方面,如《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受理案件到裁决前的时间里,根据调解需要提出三期鉴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明确了仲裁要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涉及到需要专业知识认定的问题时,鉴定是保障公正裁决的一种方式;《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涉及到对鉴定结论不服时再次申请鉴定的相关规定,体现了鉴定在仲裁相关程序中的重要性和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