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鉴定必须从法院申请吗?
我遇到了一起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听说要做三期鉴定。但我不太清楚这个鉴定是不是一定要从法院申请才行,自己去申请鉴定机构做行不行呢?会不会不被认可?希望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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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鉴定是指对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在实际生活中,三期鉴定并不一定必须从法院申请。 从自行申请的角度来看,当事人自己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三期鉴定。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比较灵活,可以在纠纷处理的早期就启动鉴定程序,尽快了解相关情况。然而,自行委托鉴定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对自行鉴定的结果提出异议,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重新组织鉴定。 从法院申请鉴定的情况来说,当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通过法院委托鉴定得出的结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需要认可该鉴定结果,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鉴定存在程序违法、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等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无论选择哪种方式进行三期鉴定,都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以确保鉴定结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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