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伤残等级时,是否需要按照三期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我遭遇了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了伤害,但经过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现在侵权方对赔偿中的误工、护理和营养时间有异议,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是否还需要进行三期鉴定,以及三期鉴定具体是怎么回事,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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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伤残等级时,依然可能需要按照三期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首先,解释一下“三期鉴定”。“三期”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误工期限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护理期限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营养期限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其次,即使未达到伤残等级,也不意味着受害者不需要误工、护理和营养的时间。例如,在一些交通事故中,伤者虽未构成伤残,但可能因受伤需要一段时间休息恢复(误工),受伤期间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照顾(护理),以及需要补充营养促进恢复(营养),所以这种情况下进行三期鉴定是有必要的,受害人可据此向侵权方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请求。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如果侵权方对医生开具的病假单存在异议,法院往往会要求通过“三期鉴定”来确定最终的赔偿标准。


关于三期鉴定的申请,一般是在伤情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提出,且建议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并且三期必须同时鉴定,不得分开再进行。同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遵循相关的程序和标准,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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