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只做三期鉴定而不做伤残鉴定吗?
我之前遭遇了一场交通事故,身体受了伤。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我了解到有三期鉴定和伤残鉴定。我想问下,能不能只做三期鉴定,不做伤残鉴定呢?我不太清楚这两者之间的关联和规定,想知道只做三期鉴定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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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是可以只做三期鉴定而不做伤残鉴定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三期鉴定”和“伤残鉴定”这两个概念。“三期鉴定”指的是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鉴定。简单来说,就是确定因为受伤,你没办法正常工作的时间有多久,需要别人照顾的时间是多长,以及需要补充营养促进恢复的时长。而“伤残鉴定”则是判断受伤的程度是否构成了残疾以及残疾的等级。 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这两种鉴定是相互独立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项目包含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这些项目的确定就需要参考三期鉴定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你只想要确定这几个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那么只做三期鉴定是完全可行的。 不过,这两种鉴定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影响。比如,如果你的受伤情况比较严重,达到了伤残等级,那么除了三期鉴定涉及的赔偿项目外,还会有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只做三期鉴定可能会让你失去获得更多赔偿的机会。所以,是否只做三期鉴定,要根据你的实际受伤情况和赔偿需求来决定。如果受伤较轻,不构成伤残,只做三期鉴定就能满足赔偿要求;但如果受伤严重,可能构成伤残,那么同时做伤残鉴定会更有利于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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