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包含别人商标的文字是否构成侵权?


商标包含别人商标的文字是否构成侵权,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商标侵权的基本概念。商标侵权指的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没有得到商标所有者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了和人家商标差不多的标志,影响了人家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几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当一个商标包含别人商标的文字时,就要看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如果使用包含他人商标文字的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与对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的,那就很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对方的商标是用于化妆品的,而你在自己的化妆品商标中包含了对方商标的文字,这就有侵权风险。 还要判断是否会造成混淆。即使商品或服务类似,如果使用包含他人商标文字的商标,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以为是对方的商品或服务,那么可能不构成侵权。比如,虽然都包含相同文字,但两个商标在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消费者能够清楚区分,就不太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此外,如果包含的文字属于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使用这些文字不一定构成侵权。通用名称就是大家都能用来指代某类商品或服务的词汇,描述性词汇是用来描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词汇。比如“苹果”作为水果的通用名称,很多商家在与水果相关的商标中使用“苹果”,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则,就不一定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