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标准通常如下:首先,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是第三人,这个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诉讼的标的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次,第三人未参加原诉讼必须是由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比如,第三人不知道诉讼的发生,或者虽然知道但由于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参加诉讼。再者,第三人要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并且该错误内容损害了其民事权益。最后,第三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这个时间限制是为了督促第三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