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权之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在一场官司里觉得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了,听说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但不太清楚要满足什么条件。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要符合哪些情况才能去提起这个诉讼,希望有专业的解答能帮我判断一下我是否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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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主体上必须是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其次,时间要求。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这个六个月是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再者,程序条件。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也就是说,第三人没有参与到之前的诉讼程序中,不是因为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 最后,实体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并且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这里要求第三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第三人才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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