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效是多久?
我最近了解到有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么个事儿,但不清楚它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我担心自己如果之后遇到相关情况,因为不了解时效而错过维权时机,所以想知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效具体是怎样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有多久的时间可以去提起这个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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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简单来说,就是本来没参与别人的官司,但发现这个官司的判决结果对自己有不好的影响,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相关部分。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损害自己民事权益情形,且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比较关键的判断点。“知道”就是你明确知晓判决结果影响到了自己的权益;“应当知道”则是根据一般常理,你在那个情况下应该能了解到自己权益受损。比如,有人已经明确告知你判决情况,或者相关判决结果已经进行了公示等,即便你说自己没注意到,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这个六个月的时效是除斥期间,也就是固定不变的,不存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况。一旦超过这个六个月的期限,第三人就不能再提起撤销之诉了,这就意味着失去了通过这个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所以,当第三人发现自己权益可能因他人判决受到损害时,要尽快去核实情况,如果确实存在损害,一定要在六个月内及时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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