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要判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事情作出的会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决定。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对此存在不同看法。在实际法律适用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表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材料,它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进行的分析和判断,其目的主要是为后续的事故处理、赔偿等提供依据。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特点,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只是对事故情况的一种专业判断和说明。比如,它不会直接决定当事人要承担多少赔偿金额,或者要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罚。这些后续的处理结果,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和规定来确定的。 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针对责任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是,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这样的规定,也保障了当事人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时的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性质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一种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