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禁止转让期内达成的转让协议是否当然无效?


在探讨股权禁止转让期内达成的转让协议是否当然无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的转让,就是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让渡给他人的行为。 而所谓的股权禁止转让期,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约定或者其他相关协议,在一定期限内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那么,在这个禁止转让期内达成的转让协议是否当然无效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也就是说,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仅仅看它是否违反了某个禁止性规定,还需要看这个禁止性规定的性质。 如果这个禁止性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那么违反它签订的合同就会无效;如果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那么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在股权禁止转让期的问题上,大多数情况下,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它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和正常运营秩序,而不是直接否定转让协议的效力。 例如,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内转让股权,虽然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转让协议本身无效。协议可能依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只是在禁止转让期内无法完成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等禁止转让期一过,就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股权的转让。 所以,股权禁止转让期内达成的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协议无效,而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协议的效力。同时,转让双方也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时及时完成股权的转让手续,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