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给关联企业的票算回头票吗?
我公司和另一家企业是关联企业,最近我们公司把一张票转给了这家关联企业。我不太清楚这种转给关联企业的票在法律上算不算回头票,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免得在税务或者其他方面出问题,所以来问问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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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释转给关联企业的票是否算回头票之前,先了解一下回头票的概念。回头票指的是在企业之间的发票流转过程中,发票经过一系列流转后又回到了最初开票企业或其关联方手中的情况。这种发票流转模式可能会存在税务风险和法律合规问题。 对于转给关联企业的票是否算回头票,需要看具体的发票流转路径。如果这张票从一家企业转给关联企业后,没有出现再次流转回原企业或者其他类似闭环流转的情况,通常不算回头票。但要是后续又流转回了原企业或者形成了一个循环的流转路径,那就很可能构成回头票。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果形成回头票且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就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企业在发票流转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关联企业时,一定要确保发票的开具和流转符合真实的业务情况,避免因构成回头票或者虚开发票而带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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